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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的一系列审判几乎成为了法学领域的一个命题,包含了许多在法学领域经典的争论,而导演显然有抱负将这些宝贵的内容涵盖在内。三个小时的影片大部分时间都聚焦在法庭上,却不让人觉得索然无味,影片中的每一句话、控辩双方的每一次交锋都传递了许多信息,我时而是控方,时而是辩方,时而是中立的法官,时而又抽离出来审视每一个人,随着视角的转换,我不断地思考,又对刚刚的思考反思。我整理了一下自己纷繁的思绪,大概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邪恶的法律是不是法律?”是法学领域最经典的论题之一。将这个问题与本案联系起来就是“纳粹的法律是不是法律?”“德国人民应不应该遵守纳粹的法律?”“被告的法官依照纳粹的法律审判有没有错?”
这其实涉及到法的效力来源问题。实证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在这个问题上针锋相对。实证法学派认为法的效力来源于主权者的命令,所以无论善法或恶法,只要是主权者制定的人民就应该遵守。而自然法学派则认为法律的效力来源于法律本身是良好的法律,所以邪恶的法律不是法律,人民也没有义务遵守邪恶的法律。
两个学派在历史上有各自的兴盛期,二战时正是实证法学派兴盛、自然法学派式微的时期。但恰恰是二战后的一系列审判与著名的“把枪口抬高一厘米”论断重新肯定了良心的重要性,推动了自然法学派的复兴。
其实,两个学派的观点各有道理,但将两个学派的观点推演至极端又都会出现问题。所以战后,新实证主义与新自然主义的发展都吸收了对方的观点,来弥补自己学派的弊端。
法不责众的观念自古就有,既是一种侥幸心理,也是法律现实的无奈。“平庸之恶”是汉娜·阿伦特在参与并研究对纳粹德国高官阿道夫·艾希曼的审判后提出的哲学概念,指在意识形态机器下无思想、无责任的犯罪。作为被告的法官他们只是在自己的岗位上履行一个法官应尽的职责而已,为什么现在他们却成为罪犯了?如果本案中的法官尚可以被看作国家司法政治系统中的“有权者”、“有身份的人”,那么一些更加平庸的人呢?战场上的士兵、集中营的看门人、送信人、司机、清洁工……处在纳粹统治下的成千上万的“平民”也早已卷进了旋涡中,他们可能只是一个不起眼的螺丝钉,在自己的岗位上履行着职责,但当他们联系起来成为一个网络时,谁又敢说自己是真正无辜的?
这也就是为什么法官Haywood向他的仆人夫妇问起对希特勒的看法时,他们情绪激烈却又闪烁其词地说“我们不知道”“我们不参与政治”。是的,“我们不知道”,每个人都是小人物,处在自己的位置上而已,看不到全局,不知道纳粹对犹太人的恶行,不知道集中营里惨无人道的罪行。但Janning却犀利地指出“如果我们不知道,是因为我们不想知道。”因为“不知道”是我们最后的心安理得。
但从另一个方面想,法律可不可以要求人们去反思、去反抗、去看见、去知道?抛开技术上的可操作性,仅从性质上说(即判定这些人有罪),法律能否审判平庸之恶?
恐怕很难。
法律规定的是底线,法律不规定高尚的良心与道德。换句话说,法律不强人所难。整个国家处在纳粹的环境下,法律难以对民众苛以思考自己的行为、思考社会的义务,进而也没有对民众觉醒与反抗的期待。
“平庸之恶”是人性的一部分,当我们意识到这件事情时,我们就应该要求自己去时常跳出来审视自己,这也是这部电影传递出的价值之一。
曾经的法官如今的被告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国家利益,他们忠实地履行国家义务,为国效忠,这也是被告的一大辩护理由。国家利益与人权正义是两个不同价值,而价值排序是无法像科学一般计算与衡量的事情。每个法官都有自己的价值偏好。法官Haywood的判决认为正义、真相、人权的价值是高于国家利益的。但同样另外的法官的异议意见则持相反的意见。
价值排序不仅因人而异,也因案而异。在个案中,价值排序并不总是相同的。每种价值在个案中所占比重的大小、牵涉利益的轻重都需要法官结合个案加以衡量,究竟哪种利益更值得保护。
影片中的主角Haywood是一位正直、有操守的法官形象,他凭借自己的良心做出他认为正确的审判,并得到了被告Janning的尊重。在庭下,他试着去了解德国、读Janning的法理学著作以更了解Janning这个人,但却不让自己的主观情感干扰自己的判断。在庭上,他最终顶着舆论的压力做出了有罪的判决。一方面,当时美国军方因为美苏对峙想要获得德国人民的支持,所以希望Haywood能做出无罪判决。另一方面,他身处德国,做出有罪判决势必招致德国人的憎恨。但他依然没有屈服,坚守法官的职业操守。
可以很明确地回答,Haywood的判决是存在问题的。
首先,他没有说明被告究竟所犯何罪、法院判定的是什么罪行。如果说这一点瑕疵是因为电影艺术化处理所丧失的一部分严谨,不可深究的话,下面指出的问题却是的的确确无可辩驳。
法官丹最后的判词主要分有两点,回应了之前的争议焦点。上述国家利益与人权正义的价值判断(不能用对错来评判)是第二点,那么关于第一点,他说了什么呢?他首先肯定了“这样的罪行是全局的责任”、“在那样的法环境下人人都会犯罪”,因为他认为处于犯罪环节任何一环的人都是犯罪,到此为止没有任何问题,我们上面也有分析到。问题出在“主谋责任人更要负责”,而立法者、法官、执法者就属于“主谋责任人”。可“主谋责任人”的认定是相当主观暧昧的,如果说主谋责任人是“极端之恶”,非主谋责任人是“平庸之恶”的话,这两者的界限是相当模糊的。即使在立法者、法官、执法者团队中也有官位高低、权力大小的区别。
这样的论证是不充分的。不能解决罗尔福在辩护时说的俄国、梵蒂冈、丘吉尔、美国军火制造商是不是有罪、整个德国乃至整个世界是不是有罪的问题(看过电影的应该知道我在说什么)。这样的做法可能违反法的平等对待原则。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非本案讨论的重点,尽管如此,审判过程中展现出的公正的司法程序还是可圈可点:控辩双方充分辩论、法官客观中立、被告能得到充分的救济、证人作证前的发誓、最后的被告人陈述等等。但在这一切之前有一个最初被我忽略的东西,即这场审判召开的本身就是一种程序正义的胜利、法律的胜利。
我去查阅了纽伦堡审判的有关资料后发现,关于如何处理二战后的纳粹分子问题上,当时有一种声音是直接活埋或不经审判就处决,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坚持必须举行一次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观点赢得了胜利,通过正当的程序维护了法律的正义。
但是,这场审判在程序上有一个致命的、饱受诟病的地方,即这是一场战胜国对战败国、强者对弱者的审判。那么比较不经审判直接处罚与有瑕疵的审判程序两者,究竟哪者更好呢?我个人还是比较赞成进行审判这种方式。原因有两点,第一,在当时的情况下,没有更好的选择,我们很难找到独立的第三方去审判。第二,无论对于战胜国还是战败国来讲都需要一个正式的审判来从心理上结束二战、清算这一切罪行,然后才能重建战后的秩序。法律审判程序显然是最好的选择,对双方来说,如此得到的结果都更有信服力。
电影真的太好以至于观后感的大部分内容都围绕电影的内容展开,但最后的最后还是不得不夸一波演员的演技,我甚至觉得用“演技”这两个字是在侮辱这些演员,因为每个人都那么鲜活、那么真实,他们身上流露着人物本身的气质,似乎这一切都不是一场戏,而是一场真实沉重的纽伦堡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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